租赁保理的保证金还能继续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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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诉讼仲裁

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出租人、保理商出于提高项目内部收益率(IRR)、完善项目风险控制措施等种种目的,往往会考虑在融资租赁、保理结构中增加一笔保证金。但就我们与租赁公司、保理公司沟通的情况来看,这笔保证金往往不会采用融资方支付的方式,而转而采取“内扣方式”。例如,某笔融资租赁业务融资本金1000万元,保证金比例为5%,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融资本金时,直接将应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50万元保证金在融资本金中进行抵扣/内扣操作,即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净融资金额为950万元。但是,从目前司法实践的审判趋势分析,保证金“内扣方式”已经面临越来越高的法律风险。本文中,我们将结合几个诉讼阶段的案例,讨论分析保证金相关的法律问题。

二、保证金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一:保理商内扣保证金后,融资本金即计息基数被法院判决相应调减。

【判决要旨】
保理商未就保证金设置专门账户进行管理,且并未约定“回购事件”发生前保证金的不得动用等事项,并且从融资款内直接予以扣除,因此《保理合同》约定的保证金不符合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应以保理商实际支付的融资款作为计息本金,计算利息损失及违约金。

【案情介绍】

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药业有限公司签署《保理合同》(有追索权),约定由某融资租赁公司以6,000,000.00元受让某药业有限公司对其他五家付款义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为减少付款路径,某融资租赁公司在扣除了某药业公司应向某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的保证金600,000.00元后,实际向某药业公司支付融资本金5,400,000.00元。《保理合同》另外约定:如发生某融资租赁公司在《保理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未及时足额收回等情况的,某融资租赁公司有权要求某药业有限公司向其一次性就《保理合同》项下已转让给某融资租赁公司的应收账款中未获清偿的部分进行回购,并要求某药业公司按逾期金额日0.08%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后某药业公司在《保理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某融资租赁公司诉诸法院,要求某药业有限公司按照《保理合同》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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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金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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