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业务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国际保理业务主要涉及到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等四方当事人,因为进口商完全是凭着自身的信用状况来获得保理商对其债务的担保,而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两者面临着共同的法律风险。因此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可以从保理商和出口商两方面进行分析。
阅读全文 →深圳前海金融律师|私募基金与金融争议
深圳前海金融律师处理QFLP/QDLP合规、私募基金设立治理与争议、股权投资退出、商业保理、应收账款及金融仲裁诉讼。
国际保理业务主要涉及到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等四方当事人,因为进口商完全是凭着自身的信用状况来获得保理商对其债务的担保,而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两者面临着共同的法律风险。因此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可以从保理商和出口商两方面进行分析。
阅读全文 →
在出现进口商提出抗辩、抵消和反索时,根据GRIF的规定,视为发生争议,已受核准的应收账款被暂时视为未受核准,进口保理商暂时中止担保付款责任(但并非绝对免除)。是否最终承担担保视出口保理商及供应商与债务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协商或法律诉讼(仲裁)取得有利于债权人的结果而定,其中协商解决的期限为180天...
阅读全文 →
在保理(国内&国际)业务规则下,企业通过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银行&商业保理公司)以获取融资,这是一种应收账款的买断,保理商通过受让方式取得应收账款这种“债权”。另外,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进行融资还有一种渠道,即将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银行贷款给客户,此种情况下,应收账款...
阅读全文 →
随着上海和天津两地商业保理试点工作的开展,很多商业保理公司拿到了经营“牌照”。据笔者了解,目前新设的商业保理公司大多未正式开展业务,仅有少数公司利用其股东资源,开始试水,为了照顾主管部门的“面子”,想尽快出点成绩。笔者近期接受了几家商业保理公司的咨询,笔者给他们的意见是:先练好内功!而如何练内功?本...
阅读全文 →
保理的核心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应收账款的法律属性是债权,因此,应收账款的特性决定了保理业务的风险所在。实践中,本律师的客户经常咨询关于应收账款转让的优先权问题,实际上,这也是从事保理业务的相关人员需要把握和解决的重要法律风险。本文在此做简要梳理:
阅读全文 →
金融项目不能只看合同名称或备案状态。律师需要核对交易主体、监管规则、内部授权、资金路径、履约证据和退出安排,并明确试点政策的适用地区与有效时间。
审查试点条件、境内外架构、申请材料、投资范围、外汇和持续管理。
处理设立、募集适当性、投资决策、关联交易、披露、退出和清算。
区分投资风险与募集、管理、披露、回购退出义务及损失因果关系。
核验基础交易、应收账款、确权通知、回款账户、回购与担保责任。
审查转让、回购、减资、清算和对赌条款的条件、程序与执行风险。
处理仲裁协议、请求设计、资金证据、财产保全、裁决及判决执行。
不承诺试点资格、登记备案、投资收益、胜诉或资金追回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