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业务研讨 » 私募股权投资合伙协议不会解散的两个条款 私募股权投资合伙协议不会解散的两个条款 2016-04-01 业务研讨 约1分钟 93 次阅读 ywyt 目录 延伸阅读 延伸阅读 延伸阅读 延伸阅读 1、是转让(buy—out)条款 当个别合伙人中止其合伙人身份时, 其余合伙人可以向他或他的继承人买断他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由于投资基金大多是不上市的封闭式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股权流动性也很低,所以转让价格的确定有一定难度。 2、增减合伙人条款 合伙协议可以规定吸收和开除合伙人的程序和条件,以保证在不解除合伙协议的前提下更换合伙人。该条款的实用范围更加广泛。投资基金运作的前期需要的投资家较少,后期需要的较多。增减合伙人条款可以使投资家的数量达到最合理。 一般公司股权私募的交易程序 → 相关文章 前海QDLP试点申请材料中,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如何保持一致 2026-09-09 保理公司融资难题破解:非标业务与资产证券化模式全解析 2020-08-23 保理业务中的账户质押:法律效力与风险控制指南 2020-08-23 商业保理分类全解析:律师详解追索权、明保理、池保理等类型 2020-08-23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法院裁判规则解析 2020-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