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022年新规 · 替代2003年旧规)
📌 核心更新 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该规定全面取代2003年旧规(法释〔2003〕2号),取消行政处罚前置程序,明确“预测性信息安全港”规则,细化“重大性”“揭露日”“基准日”等认定标准,并完善损失计算与连带责任规则,为投资者维权提供更直接的司法路径。
本文基于现行有效司法解释,结合《证券法》第85条、第163条等法律法规,提供专业、准确的法律指引。
一、新规核心要点与重大修订
2022年新规共34条,在2003年旧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性修订,以下为最值得关注的六大变化:
1. 取消行政处罚前置程序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不再需要以行政机关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为前提。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原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即应依法受理。此举大幅降低了投资者诉讼门槛。
2. 明确“预测性信息安全港”规则
对于发行人、上市公司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中作出的前瞻性陈述,如果同时满足:①预测依据合理;②已充分提示风险;③预测内容与实际差异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则不构成虚假陈述(新规第6条)。
3. 细化“重大性”标准
以《证券法》第80条、第81条规定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为核心标准,并明确:如果被告能证明虚假陈述内容未导致证券交易价格或成交量明显变化,则人民法院应认定不具有重大性(新规第10条)。
4. 重新定义“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
新规第7条至第9条对三个关键时点作出更精细的规定:
• 实施日:以信息披露文件发布日为原则,以实际行为发生日为例外;
• 揭露日:以首次被公开揭露(包括自媒体、网络等)并使投资者广泛知悉之日为准;
• 更正日:以自行更正并按规定披露之日为准。
5. 完善损失计算规则
新增“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并细化基准日认定:
• 基准日按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0个交易日;
• 若股票已停牌或退市,以停牌前一交易日或摘牌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新规第26条至第30条)。
6. 强化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保荐机构、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新规第13条至第17条进一步明确了“故意”“严重违反注意义务”等认定标准,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二、投资者维权实务指南
依据2022年新规,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主要步骤与要点如下:
▶ 起诉条件与前置材料
- 无需行政处罚决定:投资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需等待证监会处罚或刑事判决。
- 需提交证据:身份证明文件、交易记录(买入/卖出时间、数量、价格)、损失计算表等。
▶ 被告范围
- 发行人、上市公司;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指使或参与);
- 保荐机构、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
- 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内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 管辖法院
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行人住所地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新规第3条)。
▶ 诉讼方式与代表诉讼
投资者可选择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人数众多时,可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代表人经特别授权可代表全体原告参与调解、和解或变更诉讼请求(新规第4条、第5条)。
三、常见问题(FAQ)
新规是否适用于在新三板、北交所发生的虚假陈述案件?
适用。2022年新规第1条明确,证券市场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但在非公开市场(如协议转让、区域性股权市场)发生的交易,不适用本规定。
“揭露日”如何认定?是否必须是官方媒体?
新规第8条明确,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使投资者广泛知悉之日。不限于官方媒体,包括具有影响力的自媒体、财经网站等,但需达到“广泛知悉”的程度。实践中法院会结合点击量、转载量、市场反应等综合判断。
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前买入股票,但持有至揭露日后卖出,能否索赔?
可以。根据新规第11条,只要投资者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继续持有该证券,并在揭露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产生亏损,即可能认定存在因果关系。但需注意,若损失是由系统性风险(如大盘暴跌)导致,则可能被扣除相应部分。
如果我是上市公司高管,但并未参与虚假陈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新规第14条、第15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证明自身无过错的(如明确表示反对、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可免除赔偿责任。但举证责任在被告,建议保留相关会议记录、书面异议等证据。
损失计算中的“移动加权平均法”具体如何操作?
新规第27条、第28条明确,买入均价按“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即将每次买入的金额与数量加权平均,而非简单算术平均。具体可采用“先进先出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法院通常认可后者。建议投资者委托专业机构或律师协助计算。
四、明确的法律依据
▶ 核心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1168条、第1171条(侵权责任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85条(发行人与控股股东连带责任)、第163条(中介机构责任)、第197